关于印发《葫芦岛高新区专家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来源: 高新区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23-12-04

葫高管委发〔2023〕6号关于印发《葫芦岛高新区专家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园区各部门有关单位

  现将《葫芦岛高新区专家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
2023年124

(此件公开发布)

葫芦岛高新区专家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

为进一步规范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以下简称“园区”)专家公寓管理,发挥专家公寓使用效益,持续优化提升园区营商环境,制定本办法

第一条 原则分工

专家公寓按照“园区主导、供需平衡、动态管理、周转使用”的原则管理和使用。园区办公室负责专家公寓房源筹集、日常维护;园区招商局负责申请受理、使用分配;园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。

第二条 资格条件

向园区申请专家公寓,主要包括:1.购地类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团队高管人员、技术人员2.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、技术人员;3.中小型、众创空间、孵化基地等企业法人,研发机构核心成员;4.经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其它人才。

“1”类申请入住专家公寓人员,其所在企业要在园区完成企业注册、税务登记、拿地等手续;尚未完成上述手续的,应与园区签订投资协议并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,准予申请。

“2”“3”“4”类申请入驻专家公寓人员,要符合以下条件:申请人市区内无住房;申请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;申请人所属企业、众创空间、孵化期或研发机构成立满1年,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。  

第三条 申请程序

申请入住专家公寓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。

1.申请。入住人员所在企业或投资方向园区招商局提出入住申请,并提供企业注册、税务登记、《投资协议》等材料,拟入住人员填写《高新区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》。

2.受理。园区招商局负责对申请入住人员资格进行审查,提出拟入住时长、房间分配等初步意见。

3.审批。园区招商局报园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领导,经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。

4.入住。招商局向园区办公室发放入住通知单,办公室凭入住通知单交入住人员门禁及房间钥匙。入住人员所在企业向园区指定账户缴纳入住保证金,保证金为2000元/间。

第四条 优惠政策

1.园区签约重点项目的高管、技术人员入驻专家公寓,在项目建设期内给予免租金使用。免租金优惠政策期为2年。

2.园区签约重点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管、技术人员入驻专家公寓,原则上不超过2套(每套公寓为一厅两室,可住两人);其它企业主体为1套。根据“一事一议”确定的招商项目,按照协议内容执行。

3.专家公寓实行一年一审。入住人应在每年期满前1个月,通过所在单位重新提交申请资料,经审核通过后可以续住。优惠政策期满后,如入住人还需继续使用,租金按当时市场价格收取。

第五条 入住管理

1.入住人员。入住人员要合理使用公寓所配家具、电器等设备,不得将公寓转借、转租、转让或改作其他用途。对公寓内所配家具、电器、床上用品等生活设施、设备丢失或故意损坏的要照价赔偿。入住期间按照物业管理要求缴纳卫生保洁费。

2.入住人员所在企业。入住人员所在企业要确保入住人员严格遵守公寓管理有关规定。对公寓内所配家具、电器、床上用品等生活设施、设备丢失或故意损坏的,督促入住人员照价赔偿或由企业代为赔偿。如提前清退房间,应及时与园区招商局联系。

3.公寓管理单位。公寓管理单位包括园区办公室、招商局以及公寓物业管理单位。上述单位享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公寓的权利;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;对公寓物业进行维护和修理。

4.如专家公寓入住优惠政策期满后,入住人继续使用,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情形的,园区可以按照当时市场价格,协调入住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。

5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收回:擅自转借、转租、转让或改作其他用途的;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,影响房屋使用安全,故意破坏公寓设施的;批准使用、办理入住的公寓无故空置超过1个月的;入住人员所服务的招商引资项目搁置超过1个月或经园区研判无法落地的;申请延长入住未通过的;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形。

第六条 退出程序

申请入住专家公寓,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。

1.由园区招商局在入住期满前1个月,通知入住单位在期满3日内办理退房。经园区办公室查房后,入住人员上交门禁及钥匙,园区返回入住保证金;如存在物品损坏、丢失等情形,园区从入住保证金内予以相应扣除。

2.如需延长入住时间的,应由入住人所在企业提前1个月向园区招商局提出续住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办理续住手续。

第七条 争议解决

入住公寓期间,与专家公寓有关的争议,由入住人所在企业与园区共同协商解决处理,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本办法由园区招商局负责解释,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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